港城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9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事前报备、联合执法、柔性执法”的原则,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突出精准化和信息化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高水平安全生产执法护航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对纳入检查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率达到100%,对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结率达到100%。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件办理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提高执法权威性、透明性和典型性,提升执法质量,杜绝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及行政应诉败诉。
(二)重点任务。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确定三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细化2025年度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监管对象、检查范围、完成时限等,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相互衔接,避免出现重复执法、扎堆执法或监管缺位;二是严格按照“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升监督检查精准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日确定
全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职责的科室实际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共11人。2025年,全年总法定工作日2728天。其中,监督检查工作日24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1356天,非执法工作日1132天(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1)。
四、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2025年,港城区应急管理分局将对20家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其中重点企业12家(详见附件2),占比60%,一般企业8家,占比40%。
执法检查数量如下:
(一)化工企业:重点企业6家,一般企业4家。
(二)工贸企业:重点企业6家,一般企业4家。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沧州市规范涉企执法检查9项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沧发改法规〔2024〕928号)要求,合理确定执法检查方式。针对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及涉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企业等重点检查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精准执法;针对重点时期安全保障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活动的企业组织开展抽查、暗查暗访;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违法问题,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以及投诉举报、网上巡查等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季节特点、地域行业特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六、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履职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超范围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租赁或出租、发包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情况;
2.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3.是否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整治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按照规范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6.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7.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8.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是否制定落实“一区一策”方案;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9.中小油气储存企业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三个系统”是否良好投用;是否应用企业端智能化管控平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冶金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是否存在积水;
3.炼钢连铸流程是否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是否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是否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是否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是否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是否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是否安装隔断装置;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是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是否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是否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是否共用一个排水器。
(五)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是否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7.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8.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是否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是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六)有限空间作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是否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是否设置监护人员。
(七)建材企业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是否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是否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是否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是否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八)机械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是否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是否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否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是否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是否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九)轻工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是否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是否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1.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2.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充分做好计划实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高标准、高质量执行到位。要严格履行执法预告知制度,检查前将执法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等事项提前告知企业,促进企业进行自查自改。要遵循“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相应执法文书,按期实施复查,落实执法闭环。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查重大事故隐患,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坚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凡发现涉及行刑衔接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中,要合理安排执法时间进度和人员力量,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坚决杜绝“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型执法。要全面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要抓好统筹衔接,省、市及渤海新区黄骅市列入计划重复的企业原则上要开展协同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检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按要求公开执法信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认真开展法制审核。
(三)深化包容审慎,加强执法服务。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日常执法检查中,推广“执法+服务”模式,对首次发现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正在整改期的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主动报告重大隐患并采取措施的企业免予处罚;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等措施。同时,积极提供跟踪指导、专家释疑、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强化系统应用,推进执法信息化。进一步推进线上信息化、智能化执法模式建设。要持续应用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在线制作检查方案,动态管理检查事项和执法对象,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录入系统,完善更新执法人员信息,按时录入执法检查情况,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不断提升线上执法检查的规范性、时效性。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并持续完善。
(五)放大执法效果,提升执法质量。坚持注重实效,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举措,着力放大执法效果,稳步提升执法质量。要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立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针对性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确保应查内容查彻底、查到位。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反馈机制,发现共性多发问题,针对性开展小团组培训、集中培训,夯实执法检查效果。
(六)坚持固本强基,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加强执法队伍仪容风纪教育管理,树立文明执法良好形象。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理论、执法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灵活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培训方式,强化实战化执法能力训练,着力打造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附件:1.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25年监督检查重点及一般企业名单
附件1
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测算
截至2024年底,港城区应急管理分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科室实际在岗执法人员共11人,纳入监督检查人员计算范围。全局共有监管执法车辆2部,监督检查保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2728天
2025年全年共365天,有53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共计13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3=248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48×11=2728天。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356天,非执法工作日:1132天。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240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728-1356-1132=240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44天,一般检查工作日96天。
1.监督检查化工企业120天
重点检查企业6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复查、取证、下达处罚文书等),检查工作日为:6×1×3×4=72天;一般检查企业4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检查、复查、取证、送达等),检查工作日为:4×1×3×4=48天。
2.监督检查工贸企业120天
重点检查企业6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检查、复查、取证、送达等),检查工作日为:6×1×3×4=72天;一般检查企业4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检查、复查、取证、送达等),检查工作日为:4×1×3×4=48天。
附件2
2025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12家)
一、化工企业(6家)
1.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
2.利和知信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3.沧州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河北易高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5.沧州渤大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6.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黄骅第二加油站
二、工贸企业(6家)
1.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
2.河北中铁沧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3.中科艾尔(沧州)科技有限公司
4.河北华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沧州高财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6.庆灵(河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监督检查一般企业名单
(共8家)
一、化工企业(4家)
1.沧州渤海新区中晟石油有限公司
2.沧州港务集团陆港石油供应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3.沧州渤海新区港中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加油站
4.沧州渤海新区威尔顿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二、工贸企业(4家)
1.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
2.沧州渤海新区彼达菱电子有限公司
3.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4.金诺绿建科技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